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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证与民间的证明有何不同

时间:2006-09-25 [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民间证明,也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所说的“私证”,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、或为见证人、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。
民间证明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见,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,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,如买卖、借贷、租赁、遗嘱等,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,以立字据为准,
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、亲属、朋友等,参与协商过程,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。这类日常生活中的私证,有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。但这种私人间的证明,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,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该证明的有效性。这有几方面的原因:一是该证明人是否公正无私,虽然是双方请来的,并同意证明的第三者,但也有可能偏袒一方;二是该证明人是否知晓法律,也有可能由于不懂法,或法制意识薄弱,甚至会参与违法的证明活动;三是由于证明人离迁,或去逝,以及思维障碍等原因,使得原先的证明难以对证;
四是也有可能证明人是依仗一方权势、乘人之危,而使得一方不得已而同意作证。由于上述这些情况存在的可能性,而使得这类私证无法起到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。
公证与私证,从其“公”与“私”这两者的区别,就能知晓这两类证明是截然不同的证明活动,因而区别也就不言而喻。民间证明就算其合法有效,也只不过起到证明作用;而公证证明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或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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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无锡市锡城公证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