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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嘱公证

时间:2013-09-09 [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   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,并在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。
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,依法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、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。
一、办理遗嘱公证,遗嘱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
本人的身份证明(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护照、通行证等);
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(如房产证存款单、有价证件等);
遗嘱草本。
二、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的问题:
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。
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,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,不得由他人代理,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(年

老体衰、行动不便或住院等)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,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。
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,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。
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受胁迫、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。
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、合法(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,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

保留了必要的份额)。
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、撤消遗嘱。
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。无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、继承人、受遗赠人、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

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执行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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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无锡市锡城公证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