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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委托他人代办的公证事项

时间:2013-09-09 [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    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十一条: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,但申办遗嘱、遗嘱扶养协议、赠与、认领亲子、收

养关系、解除收养关系、生存状况、委托、声明、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,应当由其本人亲自

申办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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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无锡市锡城公证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