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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事认证

时间:2013-09-09 [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    领事认证是指外交、领事机关对公证书的最后一个签名、印章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行为,目的是为了使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当局承认,产生域外法律效力。
       《公证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,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,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

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(领)馆认证。
       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,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,公证机构

可以代位办理公证书认证,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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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无锡市锡城公证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