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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如何申办公证?

时间:2013-09-09 [ ] 浏览次数: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    根据《公证法》第26条和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12条的规定,居住在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的当事人,委托他人代理申

办涉及继承、财产权益处分、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,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(机构)公证,

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、人员证明。
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,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,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(机

构)、我驻外使(领)馆公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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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编:无锡市锡城公证处